银行间债券信息披露趋严
交易商协会首次修订信息披露规则
随着银行间债市的发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趋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昨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这是自2008年该规则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把“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作为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将原有的11项重大事项界定增加到15项,作为应予披露重大事项的最低标准。
交易商协会表示,新修订的《信息披露规则》加强了对投资人的保护,推动发行人强化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改善法人治理,从微观层面夯实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平稳高效运行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快速发展,发行人群体日益多样化,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对于重大事项的界定相对粗略;企业变更已披露信息的情况逐渐增多,相关程序尚不明确;信息披露违规自律处分也过于笼统,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没有完全落实为企业内部等。同时,投资者也越来越认识到及时性标准对信息披露及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巨大,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限等要求。
在原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新版《信息披露规则》依据市场新变化,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其中,将2008版《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11项重大事项增加到15项,进一步细化需披露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新版规则还增加了关于变更已披露信息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变更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和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提前披露变更公告的时限,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制度,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
中信证券相关人士表示,新的信息披露规则降低了发行人披露不足的可能性,减轻了信息风险和不公平交易风险对投资者的危害,保证投资者平等参与交易的权力和信息获取权。但同时也对市场上的职能服务中介机构,如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各中介机构更加密切关注发行人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发挥外部约束职能,这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8年4月,交易商协会作为中国场外金融市场的新型自律组织,发布了2008版《信息披露规则》,成为落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从备案制转为注册制的重要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