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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8 7:58:00


  你好!“定金人”!快来给你的双11上保险啦!


  它来了,它来了!一年一度的双11大战又向我们走来了,不知道大家买买买的战况如何?相信已经有不少小伙伴充当“定金人”了,定金人,定金*,支付定金的你就是人上人!那么关于定金,你又了解多少呢?

那定金与预付款又有什么区别呢?


  预付款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价款。由于定金是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且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具有预先给付性,因此定金与预付款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目的和性质不同。


  定金的目的是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法律规定的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因而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预付款给付的根本目的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本身是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的组成部分,因而合同履行后预付款不能收回,也不是“抵作”价款。

二、作用不同。


  定金不仅有担保作用,而且还具有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的作用,同时,定金担保通过定金罚则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因而定金又是一种责任方式,具有制裁违约法的作用;


  预付款的交付通常是为对方提供一部分资金上的帮助,解决对方资金短缺问题,以利于对方履行合同,因此预付款客观上仅具有预先给付价款的作用,而没有担保合同履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更无制裁作用。

三、法律对定金与预付款的数额限制不同。


  由于预付款性质是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作用是预先给付价款,所以法律没有必要对预付款的数额进行限制,而完全由当事人约定。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实现的,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责任方式,具有惩罚性,定金数额过高,将会使定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博现象。因此,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明确的限制。

四、产生的根据不同。


  定金产生于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在定金交付之后定金合同才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当事人对预付款的约定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一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预付款即构成违约。

五、效力不同。


  定金的交付使当事人双方都获得一定程度的担保,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有权没收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预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发生责任时,不存在预付款的没收或双倍返还的问题。此外,定金不交付产生缔约责任,而预付款不交付产生违约责任。


  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定金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骗子手段千变万化,单纯的我们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其中,如果上当受骗怎么办?好家伙,快把保障条款看一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进口”水果非直采商家被判赔偿三倍


  年12月22日,网友小胡在某电商平台的“水果自营专区”购买了一盒“智利产车厘子”。小胡签收后,发现箱内存在大量坏果。小胡认为,该箱车厘子并非如某电商平台在销售页面所承诺的“海外原产地直采”。因协商未果,小胡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商平台退还货款元,并赔付三倍价款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商平台退回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月见草油不合法商家被判赔偿十倍价款


  周乐(化名)在一家网店购买了19罐澳洲进口某品牌月见草油软胶囊,花费元。收货后,周乐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了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回信称:“关于‘月见草油’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经查,我委未批准月见草油作为新食品原料。”对此,周乐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退还货物(运费由网店承担),同时,网店退还货款,一次性赔偿原告0元。

结语


  双11大战随着预售定金的支付已然开始,面对这场时间长、内容多的战斗,希望各位“定金人”在大杀四方的同时,运用好法律武器,擦亮双眼,收获满满~

文案

魏汝豪周子阳

编辑

孙小清

图片源自网络,侵权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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