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区*务帮办员收集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口本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3.有营业执照须先注销营业执照,带注销证明;
4.有务工经历的农村户口居民进行就业困难认定,认定时必须是离职状态,且须提供在某单位半年以上务工证明,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须在单位就业半年以上)。该农村居民若曾经由某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或具备第三项,此项证明不需提供。无务工经历的农村户口居民,不能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贫困户、残疾人、失地农民除外)。
5.非农户口居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失地农民,带一、二项材料即可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残疾人凭身份证参加复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途径如下:
1、一级审核认定程序即申请人直接向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认定;二级审核认定程序即申请人向社区(村)或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初审通过后,由社区(村)或街道(乡镇)提交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可选择一级申请认定或实行二级申请认定程序;
2、群众通过湖北*务服务网自助办理,对于无法通过湖北*务服务网自助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的当事人,可选择一级申请认定或实行二级申请认定程序。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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