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让她回来看孩子,她已经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东沙河街道*村的张某在司法所调解室说到。
近日,东沙河街道的张某来到司法所调解室,称不愿前妻探望女儿。据张某介绍,自己在某酒店从事厨师职业,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经常加班,日夜颠倒;前妻陈某则是全职主妇,在家照顾两个女儿。
由于夫妻之间长期缺少沟通交流,性格不合,致婚姻关系终止,年12月已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俩女儿由张某抚养,陈某无需承担抚养费,但禁止与女儿见面。
离婚后,陈某因思念女儿经常前来看望,并带女儿外出吃饭游玩,女儿在与陈某见面回家后,总是不好好吃饭,甚至多次哭闹,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张某多次阻碍陈某探望女儿,因此事两人发生语言冲突。
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听完张某的陈述,积极纾解张某的情绪,并表示理解他此时的心情,希望他能够放下过去的怨恨和不满,从法理和情理方面看待这个问题。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张某前妻陈某取得联系,并安排二人共同商讨女儿后续探望权问题。
陈某称,离婚后,张某因工作时间紧张,无法亲自抚养陪伴女儿,而全权交给其母亲照顾。但由于老人年事已高,对孙女的饮食起、学习教育,无法给予细致周到的关怀。
在从得知大女儿成绩下滑严重后,便多次回家看望女儿、辅导作业,安抚她们的情绪。
虽然离婚时,已放弃对女儿的探望权,但毕竟是骨肉情深,怎能真正放下孩子。之所以多次带她们外出游玩,也是希望她们能够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享受母亲的关心和爱,弥补离婚后对她们造成的心理伤害。
工作人员本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原则,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二人沟通。情理方面,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可能会导致孩子缺乏母爱,疏远了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的感情,对孩子的长期成长不利;
法理方面,《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既基于法理而定,也合乎人情,保护父母的权利,更考虑孩子的成长。为人父母没有不希望时时看到自己孩子的,却出于各种客观原因不能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连见面都受到阻碍那将会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
在调解员的主持协调下,二人商议现阶段陈某15天见一次女儿,而陈某已组建新的家庭,随着家庭关系的变化,逐渐减少探望次数,并引导女儿接受父母离婚的事实,给予孩子健康的童年生活。
至此,一场夫妻离婚探视权纠纷问题终于得到解决。调解员表示,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是必须践行的职责,司法行*人必须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