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长坤
上次我们提到了股东身故对企业造成的巨大影响,那我们就详细剖析股东身故生下来的一系列风险。
发现风险是我们学习专业的目的之一,也是专业主义销售的基本功。
我们将会分三次来介绍股权继承背后的风险特征以及依据,第一部分我们先介绍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以及背后的风险。
一
股权法定继承造成的四个常见问题
在企业家遭遇突然变故去世的案件中,很多情况下关于股权的继承安排没有提前进行规划,就会导致股权的继承需要适用于法定继承,需要遵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1]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2]的规定,继承人之间份额的分配一般应当均等。因为继承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范围很广,并且继承人之间分配份额又一般应当均等,这就使得股权的法定继承可能造成一些列的问题。
注释: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1
父母、配偶继承股权可能造成继承纠纷
父母、配偶继承权可能在几种特殊的情况下引发继承纠纷。首先,如果子女未成年,父母很容易与配偶发生继承纠纷,因为父母可能担心配偶控制了太多的财产并且再婚,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其次,如果父母还有其他子女,并且其他子女期望通过父母间接继承财产,则会要挟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与子女争产;第三,如果配偶属于再婚配偶,也会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旦发生继承纠纷,会对企业经营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02
继父母/子女、非婚生子女、
多段婚姻子女继承加剧继承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父母与子女,包含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在继父母子女的问题上,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一般都希望股权大部分由亲生子女继承,并且亲生子女与继子女、父母之间的关系一般都存在一些问题,当再卷入遗产继承纠纷中,矛盾势必就会升级,继承纠纷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就会更大了。
在有非婚生子女的家庭中,企业家一旦去世,企业家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企业家配偶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比较恶劣的,如果非婚生子女未成年,则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将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到继承中,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以及纠纷的激烈程度恐怕要更甚于继父母/子女的继承了。
还有一些企业家可能有多段婚姻且有子女,则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基础也是相对薄弱的,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则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们也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继承中。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的概率也是比较高的。
03
法定继承导致股东和最佳经营者不一致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比较广的,利益相关人的范围就更广了。通过法定继承人,这些人都肯能获得企业的股权,甚至成为企业的股东。但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的范围就不会有这么广了,一般会由企业主的一个或者几个有经营能力的子女来担负起企业经营的任务。这就会造成股东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实际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权被大大削弱,导致经营难度增加。
04
继承中股权对价补偿缺乏现金流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平分,但平分的概念并非每一种财产都平分,而是指价值方面的公平分配。所以,在实践中,有经营能力的继承人可能会趋向于多要股权,而没有经营能力的人可能会趋向于多要不动产、金融资产等。并且,分配比例也并非应当绝对平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后一款的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但经常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因为大部分企业家家庭,企业股权价值占总资产比例过大。对于不要股权的继承人来说,即使分得大部分不动产与金融资产后,往往还需要有较多的股权对价的补偿才能公平,这时,继承人们就会遇到资产流动性不足导致分配困难的问题,比较容易陷入资产分割困境。
二
股东资格继承造成的问题
股东资格可以直接继承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的规定,当公司股东去世后,股东的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程序直接取得股东的身份,并拥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力,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矛盾,也就意味着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这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严重的影响。
三
股权继承面临的继承程序问题与遗产管理人的意义
继承程序在存在继承纠纷的情况下也会对公司的管理产生较大的影响。
虽然从法律理论上说,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但这种权力的落实缺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继承程序。而在这一段时间,如果继承人之间因为继承纠纷无法就继承程序期间企业经营的临时负责人达成一致,导致企业管理陷入僵局。
同时,因为高净值家庭的继承程序持续时间往往比一般的家庭要更长,可能长达一年以上甚至两三年。如此长的时间企业管理陷入混乱,这对企业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甚至可能导致企业最终破产倒闭。
所以,对于企业家家庭或家族的传承来说,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意义是非比寻常的。虽然我国原《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但对遗嘱执行人的责权利以及履职程序都缺乏规定,导致形同虚设。
年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3],并对遗产管理人的责权利以及履职程序都做了规定,并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4]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注释:
[3]遗产管理人制度
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所以,对于企业家来说,指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在继承程序履行过程中负责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有效的解决继承程序中企业经营管理可能陷入混乱的问题。
以上就是股权继承中的法律,依据及风险的概述,下次我们将介绍股权继承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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