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拉特中旗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安置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58号)、自治区人社厅财*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50号)和巴人社办发《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人社办发〔〕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计划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一、岗位设置主要从事办公文秘、基层劳动社区服务、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等基层工作。二、招聘对象和条件经乌拉特中旗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招录范围之内:1.有个体营业执照的;2.正在享受其他就业补贴*策的;3.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满的;4.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6.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7.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及待遇1.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聘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定岗位职责,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每月向旗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工资发放等情况,严禁空岗、替岗等违规现象发生。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50号)文件要求等规定,用人单位需和上岗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一年一签),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小时工资结算。3.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的部分。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可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4.公益性岗位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一般不超过三年。5.根据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旗就业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服务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四、报名及公示即日起,有就业意愿并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若无就业失业登记证,请先到*务服务大厅三楼旗就业服务中心39号窗口办理)等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