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泡茶解暑已成为大众度过酷夏的生活习惯,为求谨慎,很多消费者选择到药店购买花草茶。此类产品中,既有柠檬片、玫瑰花、桂花等常见茶饮品,也有当归、白术、鱼腥草、麦冬等中药材。
所有这些,消费者能不能随便饮用呢?
“一朵月季花”引发的案件
在一起案件中,原告李某某在一家药店购买了“三花茶”50盒,共计花费元。
该“三花茶”外部包装上载明:品名为三花茶,配料为玫瑰花、月季花、牡丹花,保质期18个月。饮用方法:取本品1小袋开水冲泡,片刻即可饮用。产品类型:代用茶。执行标准:Q/AYHTOOOIS-。生产许可证号:QS。”
“三花茶”内部小包装袋上载明:某花草茶,精选上乘药食两用花草原料,采用科学的现代加工技术,经多名养生专家配制而成。
原告李某某称,他在饮用“三花茶”后,发生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查询,发现该“三花茶”中的月季花属于中药材,且不是药食同源的中药材。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年版和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中国药典》)均将月季花收入其中。
原卫生部于年颁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第一部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列明了86种物质,但未包含“月季花”;年10月2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又增加了15种物质,但仍然未包含“月季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某购买的“三花茶”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该争议问题,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本案中,月季花被列入《中国药典》,属于药品;原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未包括月季花。也就是说,月季花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被告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花茶”中添加了单纯属于药品的月季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月季花作为单纯的药品,应当适用于有专门疾病的特定人群,被普通消费者饮用或者食用后,显然具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潜在危险。故此,应将该“三花茶”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花草茶”中最常见的几种中药,如白芷、柴胡、马鞭草、番泻叶、决明子等,虽然每个外包装都印有说明,对药材的性质做了介绍,但关于使用禁忌并没有注明。同时,大部分店员对出售的“花草茶”的使用方法和产品功效一知半解,若消费者自身体质偏弱或患有某种疾病,很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药食同源也是药
即使是药食同源的中药材也并非百无禁忌,如不加辨别地随意食用,有时会引起身体不适。对此,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选购“花草茶”要谨慎,特别是患有疾病、体质偏弱的消费者,购买前并咨询执业药师。
同时,这也反映出药食同源行业亟待监管部门推出一系列标准化框架体系。据悉,我国现阶段并未对药食同源设立相关专项法规*策。
由于药食同源产品可以横跨食品、药品、保健品、特殊配方食品等多个领域,市场监管不严加之行业自律性较差的双重因素影响下,产品宣传和安全问题始终无法杜绝,甚至是愈演愈烈。行业门槛过低直接决定了产品鱼龙混杂的调性,而药品零售企业的口碑形象也会在一次又一次的“事故”中不断下滑,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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